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第十八条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第八条国家对各类外债和或有外债实行总量管理。第二章外债登记第六条国家实行外债登记管理制度,债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职能很大程度上只是对外债进行事后统计监测。并向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外债统计和监测,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外债。第四,外债登记管理制度。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财政部对贷款和赠款实行统一管理,对外担保形成的潜在对外偿还义务为或有外债。外汇管理机构对外债的这种宏观管理是高度分散的。借用外债、对外担保和外债资金的使用和偿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应向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向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财政部对政府外债的举借、使用和偿还进行全过程管理,从注重贷款规模转向注重质量和效益,从注重贷款融资转向注重使用和偿还,加强对项目申请、建设、运营和偿还各环节的管理。委托借款的外债应由合同规定的债务人进行登记。对于一定限额以下的国际贷款,借款人应在贷款准备阶段获得省级政府部门和计委的批准;对于超过限额的国际贷款,借款人应获得国家计委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的批准。
中国境内机构向境外发放的国际贷款。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第十九条中国计划委员会在对外担保中确定借款规模,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确定贷款和赠款的管理原则。第九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长期外债发行计划的项目和类型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或财政部代表国家作为受赠方接受的、不附带贷款匹配前提条件的国际赠款。